2013年河南省兵役登记政策介绍

作者: 时间:2013-05-22 点击数: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参加兵役登记是法律赋予每个适龄男性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和神圣责任,应自觉按时进行登记或核对。

登记目的

兵役登记是指适龄男性公民向兵役机关进行注册式登记,由兵役机关确定适龄男性青年是否具有服兵役能力的一种形式。它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兵役工作制度。其目的是了解适龄公民的政治、文化、身体和家庭状况,摸清应征公民数量、质量和流动情况,掌握兵员动员潜力,是平时依法征兵、确保兵员质量的前提基础,是强化全民国防意识、增强依法服兵役观念、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有效手段,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完善我国兵役制度的重要内容。

登记对象

登记对象为常住户口在河南省范围内,2013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和17周岁的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男性毕业生。初中毕业年龄在20周岁(含)以内、高中毕业21周岁(含)以内、大专毕业在23周岁(含)以内、本科及以上毕业在24周岁(含)以内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核对,未经过兵役登记的应进行补登。

入学前常住户口为外省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登记,退伍军人不登记。

时间安排

5月2日展开,5月10日开始正式接受适龄男性青年登记, 6月10日登记结束。

登记办法

各乡(镇、街道)、高中以上各类学校设立固定兵役登记站,接受适龄男性青年登记。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在学校武装部设立的兵役登记站进行登记或核对;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专、职高、技校)在校生、毕业生和其他社会青年,在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武装部设立的兵役登记站进行登记或核对。

适龄男性青年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学历证明到兵役登记站填写《兵役登记表》,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兵役登记站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所在单位代为登记。

兵役登记站工作人员对参加登记的适龄男性青年进行体格目测,了解掌握其政治、文化、年龄、病史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确定其应服兵役、免服兵役、缓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填写并发给《兵役登记证》。同时,从应征公民中择优选定政治思想好、文化程度高、身体健康的为今年新兵征集的预征对象,发给《预征对象通知书》。

《兵役登记证》及《预征对象通知书》制发

今年全省试行《兵役登记证》和《预征对象通知书》制度。《兵役登记证》由省征兵办公室统一格式、各省辖市采用防伪技术制发。去年已试行填发的可不换发,但新登记和补登的,必须使用新印制的《兵役登记证》。《兵役登记证》作为今后有关部门检验适龄男性青年履行兵役义务情况的依据。

《预征对象通知书》,由各省辖市统一编号印制。告知适龄青年被确定为预征对象,明确报名应征、参加体检和管理要求等事宜。《预征对象通知书》作为适龄男性青年参加当年新兵征集的凭证。

法规选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五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十六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河南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九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经教育不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强制其履行兵役登记义务,并可令其缴纳当地一个义务兵全年优待金一至二倍的强制金。

《河南省各级各类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第五条 学校征兵工作,在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的领导下,由学校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实施。

高校设立人民武装部,高中、中职可采取挂靠方式设置人民武装部,高中挂靠到政教处,中职挂靠到学生处(科)。

第十一条 每年5、6月份为兵役登记核验时间,学校应当组织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学生进行兵役登记或核验。年满十七周岁的男性学生,根据本人自愿也可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学校各院系、年(班)级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兵役登记工作,设立固定的兵役登记站。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毕业证发放等时机,须审查学生《兵役登记证》及其履行兵役义务情况,入学前常住户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达到法定兵役登记年龄的男性学生,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征集、《兵役登记证》上有“拒绝履行兵役义务”结论的,已被高校录取或正在高校就学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学校及相关部门没有依法查验兵役登记情况或者徇私舞弊作伪证办理上述手续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兵役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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